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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民督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楚勋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楚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督59号异议人(被申请人):陈楚勋,男,汉族。在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发出(2017)湘0691民督5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楚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陈楚勋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之所以拒付申请人饲料款5160元,是因为牲猪遭病死亡,申请人没有理赔。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债务并不否认,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陈楚勋的支付令异议。代理审判员  周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