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崔颢,崔登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339890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1050号、福明路828号。主要负责人:杨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42570752)。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西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崔颢。被执行人:崔颢,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崔登来,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崔颢、崔登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1月27日,原江东区人民法院以(2015)甬东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12幢402室、13幢101室、13幢104室的房地产,并于2017年1月18日,以(2015)甬东执民字第1214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续封。由于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12幢402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储藏室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余国用(2010)第13752号];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13幢101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车库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余国用(2010)第13117号];三、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超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13幢104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储藏室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余国用(2010)第1311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