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执21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秀洲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建华、罗成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秀洲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建华,罗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21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秀洲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工业园区富民路东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72860149C。法定代表人:陈法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寒彬,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法务人员。被执行人:夏建华,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罗成付,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秀洲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建华、罗成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夏建华、罗成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秀洲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697697.6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43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夏建华所有的浙F×××××车辆一辆(该车辆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但未控制在案。2017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夏建华所有的位于嘉兴市××农贸市场铺位××室,拍卖成交价为67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6605882元。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罗成付在嘉兴市亚太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由桐乡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16年6月17日办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夏建华所有的位于南溪农贸市场3-C91室、S04、S05、S06、S07、S31、S32、S37室房屋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由桐乡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7月1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6605882元。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正强代理审判员 周渊圆代理审判员 黄如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雪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