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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履胜与重庆十房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得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履胜,重庆十房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得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245号原告:邓履胜,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十房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六支路6号天下城6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7PM0XP。法定代表人:张得瑞。被告:张得瑞,男,1979年10月2日出,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履胜诉被告重庆十房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得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邓履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履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履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履胜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巨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