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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9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杜建军与胡浩、李雅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军,胡浩,李雅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民初506号原告:杜建军,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非,女,198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容城县,系杜建军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浩,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李雅萍,女,成年,住河北省容城县。原告杜建军与被告胡浩、李雅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杜建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建军主动撤回对被告胡浩、李雅萍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建军负担。审判员  曹彦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泽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