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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528号原告:关某,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郭某,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