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528号原告:关某,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郭某,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