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鲁某,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鲁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南津镇。被执行人:游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东法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某、游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09)金委执字第4-1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清溪辉鹏支行账号2010****5918、2010****9712存款,被执行人游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溪支行账号6217****1638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清溪辉鹏支行2010****5918账户的存款6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清溪辉鹏支行2010****9712账户的存款20194.7元;三、扣划被执行人游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溪支行6217****1638账户的存款393元。上述款扣至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帐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