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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香琴与张利军、呼小英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琴,张利军,呼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刘香琴,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利军,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小英,女,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张利军、呼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张利军、呼小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刘香琴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刘香琴自愿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