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尹云飞与李桂全、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云飞,李桂全,张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843号原告:尹云飞,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李桂全,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张秀清,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云飞诉被告李桂全、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云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云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尹云飞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