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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尹云飞与李桂全、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云飞,李桂全,张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843号原告:尹云飞,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李桂全,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张秀清,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云飞诉被告李桂全、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云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云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尹云飞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