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传育与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郑海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传育,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郑海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453号原告:冯传育,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奎。被告:郑海波,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冯传育与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郑海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冯传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传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旭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