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捷强与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捷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异4号申请人杨捷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曹胜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伟忠,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博,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信贷员。案外人蒙某,女,1985年12月15日生,住广西融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捷强、王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杨捷强以本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1、申请撤销(2016)桂0225执139号之一、二、三执行裁定书;2、重新向杨捷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3、重新拍卖、评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国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彦松、张松萍参加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进行听证,书记员莫兰龙担任听证记录。申请人杨捷强及委托代理人范砾,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委托代理人郑伟忠、吴博,案外人蒙某到庭参加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捷强称:法院的执行程序违法,造成申请人的房屋在拍卖中案外人蒙文娟以超低价成交,现申请人请求1、申请撤销(2016)桂0225执139号之一、二、三执行裁定书;2、重新向杨捷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3、重新评估、拍卖。经听证及查阅该执行案件材料,申请人杨捷强所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充分,理由不成立,应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捷强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张松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莫兰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