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琴丽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琴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9刑初342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叶琴丽娜 曾用名 民 族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强制措施情况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张源 起诉书文号 大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 指 控 事 实 一、被告人叶琴丽娜于2017年4月15日21时许,在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XXX号“丽都花城”X栋X单元X楼X号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二、被告人叶琴丽娜于2017年4月16日13时许,在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XXX号“丽都花城”X栋X单元X楼X号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三、被告人叶琴丽娜于2017年4月19日2时许,在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XXX号“丽都花城”X栋X单元X楼X号家中容留林冲吸食毒品冰毒。 四、被告人叶琴丽娜于2017年4月19日22时许,在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XXX号“丽都花城”X栋X单元X楼X号家中容留李某某、林某吸食毒品冰毒。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辩解意 见 被告人叶琴丽娜对指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叶琴丽娜因吸食毒品冰毒被郫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大邑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同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到案后,叶琴丽娜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琴丽娜提供处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叶琴丽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叶琴丽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 果 被告人叶琴丽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 织 判决日 期 审 判 员 刘文杰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