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桐、张效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桐,张效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38号申请人马桐被申请人张效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8712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效园名下账号为62×××66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马桐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尹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