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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夏军、田甜、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盛分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盛分社,田甜,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盛分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凤头村。负责人:柴悦,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田甜,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夏军,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盛分社与田甜、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盛分社申请执行标的为121281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甜、夏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8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