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程北京与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北京,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7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北京,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住所地:高陵区西韩街***号。法定代表人:聂雪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仪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北京因与被上诉人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北京及委托代理人杨钊,被上诉人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聂雪琴及委托代理人于仪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北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将该项改判为“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购房合同总款(214256.7元)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程北京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32528元(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2、依法撤销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将该项改判为“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在本判决后十日内赔偿程北京契税滞纳金1204元”;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从2010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0年12月22日错误。依合同约定计算,被上诉人因办证条件不具备,无法向上诉人交付办理房产证相关票据,其违约日期应从2010年9月1日起至少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2、原审未认定是被上诉人原因导致上诉人缴纳契税滞纳金,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被上诉人未出具购房票据,才导致上诉人缴纳契税滞纳金,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赔偿给上诉人。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答辩称:1、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没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据。2、导致迟延交纳契税是因为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被上诉人的过错。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诉讼费分配也有异议,但是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没有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程北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立即返还赔偿程北京购房款15400元。2、付给程北京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32528元及利息。3、赔偿程北京缴纳的契税滞纳金及另收款项1539.17元。4、退还程北京供暖建设费(所谓暖气接口费)7041元。5、赔偿程北京供暖违约金40553元及利息。6、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30天内提供程北京销售地下室合法税票及房管部门检测计量面积结果,据实计算地下室房款多退少补。7、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立即改正违反的购房合同第十八条规定,退还已收取程北京的“车位费”1800元,恢复公共部位和设施使用性质。8、赔偿程北京因房屋面积差多缴房费大修基金、物业费、误工费、律师咨询材料款等费用1000元。9、本案诉讼费及法院因本案需调查评估检测等技术费用均由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程北京、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双方于2009年9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程北京购买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开发的利民花园小区肆栋一单元二层1201号房,合同约定面积为143.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49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结果,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约定:(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了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照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交房时,水、电、暖气到位…如因开发商原因,则每逾期一天罚总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自第361天起,每逾期一天罚总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程北京随后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0年12月22日,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利民花园)向西安市高陵区房产管理所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2014年10月31日,程北京取得西安市高陵县鹿祥路130号利民花园4栋1单元1201室的房产证,房屋登记面积为141.5平方米。房产证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2.2平方米。2013年12月21日契税完税证载明,收取程北京契税3210元,契税滞纳金1204元。2014年10月5日高陵县液化气站利民花园物业服务处收到程北京供暖建设费7041元。利民花园小区与美尔雅商城小区在2007年9月份就锅炉共用达成协议,2007年至2008年因双方小区人员居住率未达到供暖需求未能供暖。美尔雅商城小区在环保部门要求下,于2009年10月前将自建供暖锅炉拆除。2009年至2014年11月,美尔雅商城小区与利民花园小区按照高陵县环保部门要求等待市政集中供暖。2014年8月28日高陵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西安市热力总公司下发高规建住[2014]39号《关于高陵县城区老旧小区市政集中供暖工程有关事项的函》中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的小区界定为老旧小区,老旧小区在接入市政集中供暖时享有以下政策:1、热力公司为其代建的支线管网、换热站工程,按工程成本价并结算;2、如老旧小区业主对热力公司的报价存在有异议,可在符合热力公司的技术要求条件下采取自建方式;3、县城区内各单位不享有该项政策”。2014年9月28日,利民花园小区在城建局、热力公司的协调下,由西安汇通热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工程总造价61.25万元,以每平米49元价格向利民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征询意见。利民花园热力工程价位意见表显示,该小区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该价格建设施工。2014年11月15日利民花园小区市政供暖接通。另查明,自2007年起,西安市下发的市政法[2007]28号,市政法[2009]12号,市环发[2012]202号及高陵县下发的高政办发[2007]46号,2007年环保局工作方案,高环字[2009]18号,高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年11月20日第二次,2009年4月9日第二十一次,2009年7月21日第二十三次)均涉及治污减排、治理燃煤锅炉等内容。一审法院认为,程北京、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1、对程北京要求判令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立即返还赔偿程北京购房款15400元即按照每平米3500元的价格返还程北京购房款,及双倍退还面积差额价款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合同约定程北京购买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开发的利民花园小区肆栋一单元二层1201号房,合同约定面积为143.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490元。房屋登记面积为141.5平方米。程北京主张房产证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2.2平方米。一审认为,合同第五条约定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结果,据此,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2.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应按合同约定的每平米单价1490元返还2.2平方米的差价共计3278元;2、对于程北京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给付违约金计3252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即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自第361天起,每逾期一天罚总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本院认为,该条款约定了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规定了360天的谅解期。2010年12月22日,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利民花园)向西安市高陵区房产管理所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即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2010年12月22日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登记备案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自2010年9月26日至2010年12月22日期间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担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对于程北京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承担此期间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3、程北京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赔偿缴纳的契税滞纳金及另收款项1539.17元的诉讼请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辩称,程北京购置房产应当缴纳契税,纳税义务人是程北京而非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迟延缴税产生的滞纳金也应当由程北京承担。一审认为,程北京延迟缴纳契税产生违约金及委托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代缴契税产生的费用,并非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法不予处理;4、程北京主张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返还供暖建设费,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辩称,收取供暖建设费用是政府政策规定,并经公示征求业主同意才收的,而且是代收行为,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不负返还义务。经审理查明,程北京主张暖气开口费是高陵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下发的高规建住函[2014]39号文件要求的老旧小区集中供暖的工程建设费用,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将施工建设情况及费用公示并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该征求意见经超过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代为收取了供暖相关建设费用,且收交暖气建设费系政策性规定,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之范畴,故对程北京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5、程北京主张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承担延迟供暖违约责任,经审理,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向程北京交付房屋时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将暖气片及管道等供暖基础设施安装到位,但从2007年起,因奥运环保政策及国家治污减排要求,高陵县限制供暖燃煤锅炉排污,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主张其与美尔雅商城小区共用的锅炉被拆除,出现供暖迟延问题是因为客观情势变更,经法院调查,自2009年开始,高陵县确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拆除了所有单位和老旧小区的供暖燃煤锅炉,一审认为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已经完成了合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供暖基础设施安装到位的义务,未能及时供暖系因政府相关政策影响,且该政府行为属于国家统一规划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性质,故一审对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辩称理由予以采纳,对程北京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6、程北京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30天内提供程北京销售地下室合法税票及房管部门检测计量面积结果,据实结算地下室房款多退少补的诉讼请求。经审理,程北京、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购买地下室及价格的条款,故该争议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程北京可另案起诉。7、对程北京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立即改正违反购房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退还已收取程北京的车位费1800元,恢复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诉讼请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辩称,程北京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退还停车费18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利民小区的停车位并不在业主的公摊范围内,属于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所有,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有权收取管理费用。经审理,程北京、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因此程北京有权享有公共部位作为停车位,但是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收取的1800元停车费系管理费用而非买卖或出租停车位,且该项争议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对程北京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8、对于程北京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赔偿因房屋面积差缴房屋大修基金,物业费、误工费、律师咨询材料款费等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遂判决: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北京2.2平方米购房面积差额的购房款3278元;二、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购房总款(214256.7元)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程北京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自2010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0年12月22日止);三、驳回程北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承担(程北京已预交2400元,履行判决时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直付程北京24**元)。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程北京与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在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自第361天起,每逾期一天罚总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一审中,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出具了西安市高陵区房产管理所关于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已于2010年12月22日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的证明,以证明该站已依合同约定完成办理房产证的义务,程北京质证表示认可。故应认为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2010年12月22日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登记备案义务,原审判决认定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应当按每逾期一天承担总房款万分之一向程北京支付自2010年9月26日至2010年12月22日期间的违约金,认定并无不当。程北京上诉称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违约日期应从201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其领取到房产证的2014年10月31日,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关于程北京上诉要求高陵县利民液化气站赔偿其契税滞纳金1204元一节,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为程北京延迟缴纳契税产生的违约金并非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程北京该诉请不予处理,判处并无不当,程北京该诉请可另案处理。综上,上诉人程北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3元,由程北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