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晓锋与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锋,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锋,男,1964年2月8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洋,男,1983年3月18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晓锋与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更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德 丰审 判 员 张 百 合代理审判员 都业新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