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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晓锋与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锋,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锋,男,1964年2月8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洋,男,1983年3月18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晓锋与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更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德     丰审 判 员 张     百     合代理审判员 都业新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