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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仁与武汉中南楚才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武汉中南楚才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66号原告:何仁,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武汉中南楚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道938号洪福家园1栋2-1302号。法定代表人:李昌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何仁与被告武汉中南楚才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何仁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哲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