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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慧与被告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周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5214号原告:张慧被告:周凤云原告张慧与被告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凤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装修歌厅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三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款一份,可到还款日被告却以没钱为由迟迟不予偿还,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再重新换一下借款,于是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重新给原告打了一份借条,内容与原告借款一致,只是时间又延期一年,被告将原告借条收回。按照借条约定,被告又到了还款日期,原告多次追讨,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利息(从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2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被告周凤云向原告张慧出具借条,借款3万元,期限1年,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后,被告于2017年7月4日偿还欠款2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条,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来院起诉,本院予以支持。因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约定,故原告主张的月利2分和借期内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利息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慧借款本金28000元;二、被告周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慧借款利息(从2017年5月20日起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乃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