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吴丽芬诉三亚黎客美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271民初2294号 原告:吴丽芬,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三亚黎客美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林宪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丽芬诉被告三亚黎客美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黎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并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丽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客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丽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47,545.13元;2、请求判令被告因未支付租金147,545.13元,造成原告租金利息��失9441.9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黎客公司于2010年2月16日签订《物业委托管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三亚碧城大厦25楼x房型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被告支付租金给原告,租期为6年。被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承诺函》,《承诺函》承诺原告享有6年内获得所购酒店合同总价房价1,090,000元的7%的年回报。该回报率自2010年3月31日起计算,2011年4月30日开始支付,由该酒店公司保证予以支付。被告经营至2016年1月为止,被告每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原告每年向被告追讨租金,被告只支付了前四年租金,尚欠2014年和2015年及2016年1月租金共计147,545.13元(2014年租金70,821.66元、2015年租金70,821.66元,2016年1月租金5901.81元)。被告不履行支付上述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被告不支付租金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共计9441.98元。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起分段计算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息率4.35%)计算。2014年租金利息6144.6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728天),2015年租金利息3063.8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363天),2016年1月份租金利息233.52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332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黎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土地房屋权证》、《物业委托经营��理合同》、《承诺函》、《商务度假型业主明细表》等证据,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三亚市三亚河西路创业二期碧城大厦主楼酒店式公寓xxx房业主,建筑面积54.86平方米,总房款1,090,000元。2010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上述酒店式公寓25层x号房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六年。同日,被告在《承诺函》中承诺原告享有每年按其所购买合同总房款的7%年回报率获取收益。该回报率自2010年3月31日起计算,每公历年结算一次,2011年4月30日开始支付,由被告保证予以兑现,相关税费由原告自负。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3年年底的租金(回报款),因被告经营至2016年1月止,故被告尚欠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份的租金(回报款)共计147,545.13元。另外,涉案房屋委托经营收益回报款的税率是7.18%,原告陈述其主张的金额已扣除应由其承担的税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原告每年度应得的租金(回报款)为70,821.66元[1,090,000元×7%×(1-7.18%)],故原告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月份的租金(回报款)为147,545.13元(70,821.66元×2+70,821.66元/12),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租金(回报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拖欠的租金及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利息作为赔偿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承诺函》约定租金(回报款)是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支付,故每年租金(回报款)的利息应自次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原告主张的2014年租金(回报款)70,821.66元逾期付款利息为5730.96元(自2015年5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679天);原告主张的2015年租金(回报款)70,821.66元逾期付款利息为2650.25元(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314天);原告主张的2016年1月份租金(回报款)应当在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逾期支付利息应自2017年5月1日起算,因原告主张计算至起诉之日(2017年3月6日),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黎客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亚黎客美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丽芬支付租金147,545.13元; 二、被告三亚黎客美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丽芬赔偿逾期支付租金造成的利息损失8381.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吴丽芬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三亚黎客美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坤泰 人民陪审员 刘鸿雁 人民陪审员 杨清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