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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安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安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兴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628095。法定代表人:林马,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品,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安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695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路XX号的房屋,因上诉人逾期交房、面积误差等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仅为5000余元,且不属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