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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遂昌百艺晶彩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惠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百艺晶彩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惠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089号原告:遂昌百艺晶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50132845X。法定代表人:苏巧燕。被告:浙江惠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56E8W。法定代表人:应燕珍。原告遂昌百艺晶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惠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遂昌百艺晶彩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百艺晶彩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惠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原告遂昌百艺晶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