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阳家村民小组与林业局其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阳家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麦元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老堂屋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王头沙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8行初19号起诉人: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阳家村民小组。负责人:阳茂章,该组组长。起诉人: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麦元村民小组。负责人:唐大雄,该组组长。起诉人: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老堂屋村民小组。负责人:阳丁友,该组组长。起诉人: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王头沙村民小组。负责人:阳敦玉,该组组长。2017年7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阳家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麦元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老堂屋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王头沙村民小组的起诉状,要求确认新宁县林业局发放老屋场造林补助款、退耕还林造林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造林款行为违法,赔偿延迟造林期间的损失X元,承担诉讼费、上访车旅费、资料费等X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宁县林业局发放李中根老屋场造林补助款、退耕还林造林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造林款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阳家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麦元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老堂屋村民小组、新宁县一渡水镇赤竹村王头沙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小青审判员 殷汝智审判员 夏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