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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骆志龙与陈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志龙,陈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民初815号原告:骆志龙,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陈志富,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骆志龙诉被告陈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违反借条约定的还款义务,拖欠2017年2月25日的借款30000元、2017年3月31日的借款4500元、2017年5月18日的借款11050元,合计拖欠借款45550元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借款45550元,有借条三张为凭,事实清楚,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富欠原告骆志龙借款455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