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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山西公信金属制作有限公司与冯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公信金属制作有限公司,冯宝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809号原告:山西公信金属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集阜北街20号广鑫大厦1幢401号2015-012号。法定代表人:朱月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荣,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镡妙春,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宝忠,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山西公信金属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公信金属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公信金属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宝忠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公信金属制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由原告山西公信金属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彩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秦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