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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维轩、陈丹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维轩,陈丹红,陈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浙1021执3289-2号申请执行人尹维轩,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大榭社区苑庄67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503286739。被执行人陈丹红,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玉环市龙溪镇邱家村岭头门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20725256X。被执行人陈佩,女,1983年2月3日出生,住玉环市芦浦镇井头村井头街38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30203232X。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1021执3289号执行裁定书,一、查封了陈佩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芦浦镇井头村38弄××号房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5××35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佩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芦浦镇井头村38弄××号房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5××3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柯里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1021执3289-2号申请执行人尹维轩,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丹红,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陈佩,女,1983年2月3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1021执32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陈佩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芦浦镇井头村38弄××号房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5××35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佩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芦浦镇井头村38弄××号房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5××3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吴柯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