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飞与被告吉建宝、张凯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飞,吉建宝,张凯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21号原告:高小飞,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俊平,男,新绛县泉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吉建宝,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才,男,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水,男,汉族。被告:张凯昕(吉建宝妻子),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高小飞与被告吉建宝、张凯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小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建宝、张凯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建宝、张凯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飞撤回对被告吉建宝、张凯昕提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天旭审 判 员 刘琦琳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段瑞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