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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飞与被告吉建宝、张凯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飞,吉建宝,张凯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21号原告:高小飞,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俊平,男,新绛县泉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吉建宝,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才,男,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水,男,汉族。被告:张凯昕(吉建宝妻子),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高小飞与被告吉建宝、张凯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小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建宝、张凯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建宝、张凯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飞撤回对被告吉建宝、张凯昕提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天旭审 判 员  刘琦琳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段瑞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