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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耀龙与王海霞、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龙,王海霞,尹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479号原告:张耀龙,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海霞,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尹建军,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龙与被告王海霞、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耀龙负担。审 判 长  梁 颖审 判 员  徐俊月人民陪审员  郭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