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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608号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2091088H。法定代表人:杨立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雪霞,系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董文华,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