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4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与被申请人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267-3号申请人:张某1,女,194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申请人:张某2,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3,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4,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某5,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与被申请人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冻结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52400元,原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6)鲁0683民初4267-1号。现因本案正在审理中,2017年8月2日,申请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52400元,冻结期间,如帐户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再次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