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鄂丽华与被执行人市宏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丽华,宏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鄂丽华,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退休,住凤城。被执行人:宏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蔡强,该公司,被执行人:蔡强,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满族,凤城市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凤城。申请执行人鄂丽华与被执行人市宏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鄂丽华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凤城市宏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蔡树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鄂丽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网络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尔慷审判员 安 文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书记员 杨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