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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与陈兴彬、江西省群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陈兴彬,江西省群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32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老抚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7881412。法定代表人:吴根福,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兴彬,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江西省群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429085-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陈兴彬、江西省群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司以没有被告江西省群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需要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志峰审判员  邱 峰审判员  邓海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