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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瑞玲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瑞玲,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18-1号申请执行人冯瑞玲,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城区平城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瑞玲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14.4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