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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0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0324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某,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被告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因被告家暴,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2月2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婚生子女。婚后,原、被告感情始终不好。2013年开始,原、被告冲突加剧,数次爆发激烈的矛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感情至此完全破裂,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龚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导致此次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原告从2011年10月起,一年不到的时间之内,二次在QQ聊天中有不轨行为,第一次是在2011年10月起至12月底,原告使用网名“莉莉”,后改为“原来的春天的梦123123”,和网名“惜缘”,QQ号为XXXXXXXXXX的男子在聊天中语言不堪入目,明目张胆的称呼“亲爱的”、“超哥”之类,并直接涉及到两性需求,相互约定一夜情等。经过多人劝告,原告认错并保证不再犯此错误,后被告原谅了原告,继续生活下去既往不咎。没想到,2012年11月13日,原告秘密的申请了另一个QQ号,网名“开馨宝”,与网名“好奇”的男子见面,原告还特意购买了一个手机号码与其单独联系,在两人的聊天内容中,语言同样不堪入目,直接涉及到两性需求。被告无法再原谅原告的多次出轨行为,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如下: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四平路房屋)是被告单位增配给被告的福利房,2000年1月27日办出产证,单位只允许产证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苏J4XX**车辆确实登记在被告名下。沪BGXX**江铃牌小汽车并非属于被告,该车系案外人上海陆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原告主张的红木家具(长条桌1张、红木三人沙发1张、红木单人沙发2张、红木椅子6把、红木茶几2个、红木花架1个、红木组合柜2个,红木衣柜1个、红木电脑桌1张、红木五尺床1张、红木五斗橱1个)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灵山路房屋)内,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14日起双方在灵山路房屋中开始同室分居,原告住客厅,被告住房间。四平路房屋的《住房配售单》中显示原住房(彭家宅XXX号)租赁户名为被告龚某某,家庭主要成员为妻子即原告黄某某及被告与其前妻所生之子龚文佳,新住房(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购房人为被告龚某某,调配类型为拥挤困难,原住房不收回。2000年1月27日,四平路房屋登记至被告龚某某名下。庭审中,双方确认四平路房屋的现价值为250万元,目前空关。原告要求四平路房屋归其所有,原告现在无经济能力给付被告折价款,但是双方以及被告之子共有灵山路房屋,原告在该房屋中有产权份额,原告会另行提起诉讼,用灵山路房屋的产权份额抵扣四平路房屋的折价款。被告则称四平路房屋系其准备给儿子结婚使用,要求四平路房屋及灵山路房屋均归其所有,其支付原告折价款。苏J4XX**轿车现登记在被告龚某某名下,庭审中双方确认该车辆(含牌照)的现价值为1万元。原告要求该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则表示无所谓该车辆归谁所有。现在灵山路房屋中的红木家私一套(长条桌1张、红木三人沙发1张、红木单人沙发2张、红木椅子6把、红木茶几2个、红木花架1个、红木组合柜2个,红木衣柜1个、红木电脑桌1张、红木五尺床1张、红木五斗橱1个)双方确认现价值为14万元,原告要求家具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被告则要求家具各半分割,由原告将属于其的一半家具搬走。沪BGXX**江铃牌小型专用客车现登记在案外人上海陆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4月20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陆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有偿过户协议书》,约定由案外人上海陆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沪BGXX**江铃牌小型专用客车过户至被告名下,车辆成交价格为196,800元。原告现要求对该车辆的购车款进行折价补偿,被告则称该车系其代他人购买,不同意分割。2016年11月18日,原告报警称其被丈夫殴打,在派出所制作的笔录中被告称其与原告在争执中有推搡,后来被告就一拳打在了原告的左眼上,在争执中原告也有用脚踢被告。本院认为,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原、被告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失和。现原、被告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验伤通知单及公安笔录中双方的陈述,原告受伤是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且原告受伤仅仅为挫伤等,尚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因原告在婚姻中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遭原告否认,被告现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在婚姻中有不忠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按照过错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沪BGXX**江铃牌小型专用客车产权并非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因该车辆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四平路房屋产权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原、被告及被告之子另有一套共有房屋,原、被告离婚后该房屋也将进行分割,原告无其他住房等客观情况,四平路房屋以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为宜,至于房屋折价款的数额,由本院根据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酌情确定为125万元。因原告并无驾照,故苏J4XX**车辆应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5,000元。红木家私现在灵山路房屋内,从方便生活角度考虑,该家私以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7万元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二、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黄某某所有,原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龚某某财产折价款125万元;三、苏J4XX**轿车(含牌照)归被告龚某某所有,被告龚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财产折价款5,000元;四、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的红木家私一套(红木长条桌1张、红木三人沙发1张、红木单人沙发2张、红木椅子6把、红木茶几2个、红木花架1个、红木组合柜2个,红木衣柜1个、红木电脑桌1张、红木五尺床1张、红木五斗橱1个)归被告龚某某所有,被告龚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财产折价款7万元;五、被告龚某某应于收到本判决主文第二条的财产折价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黄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六、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倩晗人民陪审员  周萍萍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得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