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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夏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夏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026号原告:袁夏军,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林振业,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505448L。法定代表人:许笃鹏。被告: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城B一街6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67931244F。法定代表人:张焕南。委托代理人:申敏萱,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夏军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夏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夏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夏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夏军负担。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郑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