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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泽玉与刘贵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玉,刘贵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172号原告:郑泽玉,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刘贵林,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郑泽玉与被告刘贵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郑泽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泽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泽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泽玉负担。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