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9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姚强、尹树杰、刘成波、姜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姚强,尹树杰,刘成波,姜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83051126164W。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姚强,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尹树杰,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成波,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姜春东,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姚强、尹树杰、刘成波、姜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