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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022号原告王文龙,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加中顺,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汪强。原告王文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文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文龙负担。审判员  陈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