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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小兵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小兵,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霍城丝路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财保44号申请人:蒋小兵,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殷祖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曹继杰,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霍城丝路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朝阳路2号(赛里木湖大酒店主楼1楼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职务:总经理。申请人蒋小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霍城丝路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4000000元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人蒋小兵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小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霍城丝路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4000000元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范 霞审 判 员  张 溢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