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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阮传全、洛阳市洛龙区通瑞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传全,洛阳市洛龙区通瑞租赁站,河南友生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传全,男,199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通瑞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南街空仓库。负责人:薛卫国,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汝阳县。原审被告:河南友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宋新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阮传全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通瑞租赁站,原审被告河南友生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阮传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晓明审判员  周艺军审判员  邱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