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821徐朋万与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朋万,张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821号原告:徐朋万,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天,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咏梅,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悦,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朋万与被告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朋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朋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朋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保全费558元,由原告徐朋万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长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