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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821徐朋万与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朋万,张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821号原告:徐朋万,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天,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咏梅,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悦,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朋万与被告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朋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朋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朋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保全费558元,由原告徐朋万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长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