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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08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薛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辩护人刘浩、李佳明(实习),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称:一、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二、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对受害人损坏车辆已进行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发生后已深刻悔悟,再犯可能性较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情节。造成四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薛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 被告人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首(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国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