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道显、陈书英等与朱玉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显,陈书英,朱玉蛟,史庆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825号之二原告:谭道显,男,194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陈书英,女,194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玉蛟,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史庆芳,女,成年,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楼谭毛尖大厦。主要负责人:张翌,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道显、陈书英与被告朱玉蛟、史庆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