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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秀丽、夏茂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秀丽,夏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52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与同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吴秀丽,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夏茂辉,男,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秀丽、夏茂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以上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吴秀丽所有的,坐落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十五区352栋0单元1-2层2号。建筑面积400.32平方米,地号为01-09-269,丘地号为1-15-352(0/1-2/2),证件号为:吉德房权证建设办事处字第106319**号。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