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勇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73号原告:赵勇,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担保人:赵勇,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天华小区7号楼2单元402号,身份证号:372401197606143299.担保人:卢克花,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天华小区7号楼2单元402号,身份证号:371402197802071240.被申请人: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村西街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400167285263T。法定代表人:扈建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赵永赵勇与被申请人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9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州农商行价值90万元的股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