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梁金耀、赵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梁金耀,赵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516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68号。负责人:张爱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金耀,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赵笑芬,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珠海分行)与被告梁金耀、赵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发银行珠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为、被告梁金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笑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梁金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73976.58元;二、判令梁金耀按生意红条款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10月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1月25日为18331.59元);三、判令赵笑芬对梁金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7日,梁金耀填写生意红申请表,向广发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内容如下:贷款额度:400000元;贷款利率:月息1.5%;贷款期限:36个月;还本付息方式:等额本���;还款日:每月3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其他约定:梁金耀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广发银行珠海分行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宣布借款人在本行办理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立即到期;梁金耀承担原告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15年1月7日,赵笑芬出具《借款人配偶同意贷款声明书》,声明同意为梁金耀的个人信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月8日,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核准了梁金耀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依据授信额度,梁金耀就目前欠款涉及的借款有2笔,分别是2015年1月9日借款400000元,2015年11月18日借款90000元。从2016年10月3日起梁金耀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止2017年1月25日,梁金耀拖欠广发银行珠海分行贷款本金273976.5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8331.59元。梁金耀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广发银行珠海分行有权宣布梁金耀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要求梁金耀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赵笑芬应对梁金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发银行珠海分行提供的证据有:1、生意红/自信一贷申请表;2、借款人配偶同意贷款声明书;3、《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4、个人对账单;5、客户交易历史查询;6、催收材料。梁金耀答辩称,申请生意红生意贷款是事实,对所欠的本金亦予确认,但对广发银行珠海分行请求的利息、罚息、复利不认可。梁金耀与赵笑芬已离婚。赵笑芬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梁金耀向广发银行珠海分行提交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申请贷款,承诺理解并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的约束。该条款约定:以固定利率方式执行,以月利率1.5%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广发银行珠海分行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15年1月9日,广发银行珠海分行与梁金耀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广发银行珠海分行为梁金耀提供400000元的循环额度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为36个月,循环额度有效期为5年;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息1.5%;还款日为3日;放款账户及还款账户均为62×××98,后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分2笔分别向梁金耀发放贷款400000元和90000元。梁金耀从2016年10月3日起未按约定足额还款。《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显示,截至2017年1月25日,梁金耀的上述2笔贷款合计欠款本金273976.58元,利息15145.07元,罚息2439.43元,复利747.09元,合计292308.17元。赵笑芬于2015年1月7日签署《借款人配偶同意贷款声明书》,声明其是梁金耀的合法配偶,知释并同意梁金耀的上述贷款,且同意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另,梁金耀与赵笑芬于2015年9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梁金耀向广发银行珠海分行申请贷款填写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与广发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梁金耀截至2017年1月25日所欠贷款本金273976.58元、利息15145.07元,罚息2439.43元和复利747.09元,梁金耀对利息、罚息、复利所作的抗辩欠缺依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以上各项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梁金耀未依约按期足额向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广发银行珠海分行请求梁金耀支付上述款项及按条款约定继续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罚息应以本金273976.58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5145.0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95%[1.5%×(1+30%)]计算。而2017年1月26日后不应再计算利息,广发银行珠海分行请求此后的利息,应予驳回。又因赵笑芬声明对梁金耀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此后与梁金耀离婚并未影响该声明的效力。故,广发银行珠海分行请求赵笑芬对梁金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金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73976.58元及支付截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15145.07元、罚息2439.43元、复利747.09元,合计292308.17元;二、被告梁金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273976.58元为基数,复利以15145.0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95%计算);三、被告赵笑芬对被告梁金耀在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81.54元,由被告梁金耀、赵笑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