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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与付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付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438号原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陡岩村。负责人:朱天林,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嘉红,女,该办事处法律顾问。被告:付勇,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原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付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计1589元,由原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龙永红人民陪审员  龚贵芬人民陪审员  吉学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雁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