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侯守荣、袁少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守荣,袁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侯守荣,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袁少武,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侯守荣与被执行人袁少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侯守荣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2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茂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