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劳娟芬、劳申儿等与劳建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娟芬,劳申儿,劳建苗,王维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532号原告:劳娟芬,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劳申儿,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如意,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建苗,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维珍,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娟芬、劳申儿诉被告劳建苗、王维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娟芬、劳申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劳娟芬、劳申儿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