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732号原告: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970937。法定代表人: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宏,男,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勇,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交纳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