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玉生、廖登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生,廖登福,南宁皆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石玉生,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廖登福,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南宁皆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园东路南宁市荣宝龙钢材物资批发市场1号货场。法定代表人:顾家龙,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石玉生与被执行人廖登福、南宁皆赉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98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登福、南宁皆赉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石玉生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及本案诉讼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石玉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宁皆赉物资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有存款可供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宁皆赉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容怀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关注公众号“”